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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lián)網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限制證券買賣是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對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受限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采取的限制措施。

      限制證券買賣措施由中國證監(jiān)會調查部門(以下簡稱調查部門)具體實施。

      第三條 受限賬戶包括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

      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包括:

      (一)有資金往來的;

     。ǘ┵Y金存取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

      (三)交易代理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

      (四)有轉托管或交叉指定關系的;

     。ㄎ澹┯械盅宏P系的;

      (六)受同一監(jiān)管協(xié)議控制的;

      (七)下掛同一個或多個股東賬戶的;

     。ò耍⿲偻豢刂迫丝刂频;

     。ň牛┱{查部門通過調查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限制證券買賣措施包括:

     。ㄒ唬┎坏觅I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

     。ǘ┎坏觅u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

     。ㄈ┎坏觅I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

     。ㄋ模┎坏棉k理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

     。ㄎ澹┱{查部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條 調查部門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15個交易日。

      第六條 調查部門實施本措施,應當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申請書》,經法律部門審核,報中國證監(jiān)會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七條 《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赣;

      (二)受限賬戶的基本情況;

      (三)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

     。ㄋ模┎扇∠拗疲獬拗拼胧┑姆梢罁(jù);

     。ㄎ澹┫拗拼胧┑闹饕獌热,包括受限賬戶名稱、代碼、限制品種、限制方式和限制期限。

      同時,應當附帶下列材料:

     。ㄒ唬┳C明調查部門正在對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的材料;

     。ǘ┳C明受限賬戶基本情況的材料;

     。ㄈ┳C明受限賬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材料;

     。ㄋ模┱{查部門認為受限賬戶符合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的證據(jù)。

      《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申請書》應當經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加蓋公章。

      第八條 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調查部門應當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協(xié)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發(fā)出《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通知書》。

      第九條 《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嵤┮罁(jù);

     。ǘ┦芟拶~戶;

     。ㄈ┫拗品绞;

     。ㄋ模┫拗破贩N;

      (五)限制期限;

      (六)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

      第十條 協(xié)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滿,應及時解除。

      第十一條 調查部門應將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的情況通知當事人或托管受限賬戶的證券經營機構。

      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復議期間,限制證券買賣措施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限制期限屆滿前,需解除限制證券買賣措施的,經中國證監(jiān)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予以解除。

      第十三條 根據(jù)需要,有關部門可對限制證券買賣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協(xié)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未按要求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限制措施,依有關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調查部門未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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